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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索 引 號: | 11140900012775903Q/2017—00019 |
標 題: | 臨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汾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7-12-21 |
文 號: | 臨政發〔2017〕19號 | 發布日期: | 2017-12-21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主 題 詞: | 民政、扶貧、救災\減災救濟 |
臨汾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汾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壺口風景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 ? 現將《臨汾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汾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汾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統籌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救助,切實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6〕61號)和《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制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指導意見的通知》(晉民發〔2017〕57號),結合我市社會救助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其托底保障功能,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統籌協調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加強日常管理、能力建設,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特困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及相關資金保障工作。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實現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統計部門提供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調整相關指標數據。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鼓勵群眾團體、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第六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大力宣傳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不斷提高社會知曉度,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特困人員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供養人員
第七條? 具有本轄區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ㄒ唬o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特困人員主要包括: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ㄒ唬┏青l老年人;
?。ǘ┪礉M16周歲的未成年人;
?。ㄈ埣驳燃墳橐?、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ㄋ模┗贾靥卮蠹膊¢L期臥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第九條? 無生活來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穩定經濟來源,靠自身無力解決基本生活問題,一般情況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有關規定的,可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第十條? 法定贍養義務人無贍養能力是指法定贍養義務人沒有對被贍養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是指法定撫養義務人不具備監護能力、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法定扶養人無扶養能力,一般可以參照法定贍養義務人無贍養能力、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情形確定。
第三章? 辦理程序
? ?第十一條? 申請及受理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并提供申請人書面委托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并主動幫助其申請。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一)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表;
?。ǘ?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授權書;
?。ㄈ?申請人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四) 申請人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收入證明;
(五)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齊規定的材料。
第十二條? 審核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ㄒ唬┘彝ソ洕鸂顩r信息調查。將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及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和授權書等相關資料錄入臨汾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核對結果,結合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逐一進行調查核實。
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代理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相關證明并提出復核申請。
?。ǘ┟裰髟u議。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委會的協助下,以村(居)委會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應當按照宣講政策、介紹情況、現場評議、形成結論、簽字確認規定程序逐戶進行,評議期間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應當回避。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救助供養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ㄈ徍斯?。民主評議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及時將申請人基本情況、民主評議結果、初審意見在其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調查結果、民主評議結果、公示情況等相關資料審查匯總后,提出審核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審批程序??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批的責任主體??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隨機抽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或代理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終止程序。特困人員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等應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第四章? 救助供養內容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峁┗旧顥l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ǘι畈荒茏岳淼慕o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三)提供疾病治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額資助特困供養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困供養人員疾病治療費用的個人承擔部分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給予重點保障。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醫療救助資金予以兜底保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困供養人員疾病診療實行優惠減免政策。
?。ㄋ模┨峁┓匣揪幼l件的住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住房適時維修,保障特困人員的住房安全。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也可通過村(居)民委員會的閑置公共用房給予安置。
?。ㄎ澹┙o予教育救助。特困供養人員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對其寄宿生活費予以補助; 特困供養人員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予以資助。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的,應當繼續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并根據相關政策給予教育救助。
(六)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供養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遺體火化時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喪葬費按照當地當年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一年的基本生活標準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第五章? 救助供養標準
第十六條? 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ㄒ唬?基本生活標準分散供養對象按不低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來確定,集中供養對象的標準在分散供養標準的基礎上再上浮10%。
?。ǘ?照料護理標準分為全自理標準、半自理標準和全護理標準三擋。分散供養對象照料護理標準每月分別不低于我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補助標準的1倍、2倍、3倍;集中供養對象照料護理標準每月分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25%、50%。
第十七條? 每年市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特困供養的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八條?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由縣級民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疾等級》《老年人能力評估》等有關標準,運用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綜合評估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6項指標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1-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檔次。
第六章? 救助供養經費
第十九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主要用于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生活照料護理、疾病治療、喪葬事宜,以及住房、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所需費用。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足額安排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市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通過中央、省和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對救助供養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市、區)予以傾斜,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兜底保障。
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政府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服務人員費用、辦公費、房屋建設和維修、取暖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足額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應當根據特困人員變化、救助供養標準調整等實際情況,編制預算方案,報財政部門;經審核后列入預算,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第七章? 救助供養形式
第二十二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醋o、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農村(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由供養服務機構統一照料和日常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供養服務機構、特困供養人員簽訂供養服務協議。未滿16周歲的特困人員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對符合易地扶貧搬遷政策的特困人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指導意見》(晉政發〔2016〕29號)的要求妥善安置。
第八章? 供養資金發放
第二十三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按月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由供養服務機構按月為特困人員發放零用錢,零用錢標準由縣級民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基本生活標準按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照料護理費按照供養服務協議按月撥付供養服務機構、養老照料中心、社會組織或者照料護理人。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供養服務機構要為特困人員建立個人檔案,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案”,并根據特困人員的年齡、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等情況對其事項分類管理。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人進行登記管理,填寫特困人員分散供養照料護理人信息表。
第十章? 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第二十七條? 供養服務機構要按要求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十八條? 供養服務機構要按照管理規范化、服務標準化要求,制定供養機構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建立民主管理、院務公開、財務管理、安全消防、衛生保潔、會議學習、后勤保障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規章制度,完善護理、康復等服務規程。
第二十九條? 供養機構要配備完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設施設備,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
第三十條? 供養服務機構要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參照相應的星級服務質量標準,配置必要的管理人員、護理人員和后勤服務人員。供養機構可按照供養人數不低于6∶1的比例聘用服務人員。服務人員不足的,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招聘服務人員。供養服務機構與聘用人員簽定勞動合同。薪酬由縣級民政部、財政部門會同供養機構根據不同崗位予以確定。符合條件的公辦供養服務機構可按照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公辦社會福利機構聘用護理人員基本薪酬待遇的通知》(晉民發〔2013〕40號)要求聘用護理人員,并保障其基本薪酬待遇。
第十一章? 制度銜接
第三十一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同時符合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三項政策中兩項或三項條件的人員,可選擇就高享受一種保障。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加強對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條件、審核程序、救助供養標準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人民團體,新聞單位。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1日印發
校對:劉小建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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