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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索 引 號: 11140900012775903Q/2017—00008
標     題: 臨汾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文日期: 2017-06-23
文     號: 臨政發〔2017〕6號 發布日期: 2017-06-23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 主 題 詞: 文化 、廣電、新聞出版\文物
【字體:

臨汾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

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壺口風景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直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全國、全省文物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我市新時期的文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6〕50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 ??一、重要意義

  臨汾歷史悠久,文物遺存星羅棋布。得天獨厚、豐富多彩的文物資源,是我市轉型發展的重要依托。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文物,對于講好臨汾故事、增強文化自信,對于激發我市人民群眾熱愛家鄉、建設家園的精神情感,對于促進文化旅游業壯大發展、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我市的文物工作取得新成績,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履行文物保護法定責任不夠到位,文物遭破壞、盜掘現象尚未有效遏制,博物館展陳水平和文創產品研發能力不強,文物行政執法力量薄弱,文物保護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文物保護社會氛圍亟待形成。對此,必須不斷增強文物保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本著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未來負責的態度,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新時期的文物工作。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深入挖掘和系統闡發文物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不斷提高我市文物保護水平,深入推進我市文化強市戰略,為建設富裕、文明、綠色、幸福新臨汾作出更大貢獻。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形成具有臨汾特點、比較完善的文物保護體系,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重大險情排除率達到100%、保存狀況良好,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搶險維修率達到100%、保存狀況明顯改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有人看護管理的責任措施到位、保存狀況基本穩定;主體多元、特色鮮明的博物館體系日臻完善,館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陳列展覽質量顯著提高,文博創意產業持續發展;文物法規、制度基本完備,文物行政執法能力明顯增強,文物安全形勢不斷好轉;文物行業人才緊缺狀況有效緩解,科研和創新成果愈加豐碩;文物資源合理利用成效凸顯,文物事業社會貢獻更為突出,文物保護社會氛圍基本形成。

  三、明確責任

? ?(一)落實政府屬地管理主體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牢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依法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切實發揮文物保護主導作用,把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統籌做好文物的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要建立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護法定職責履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文物保護及文物安全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 ? 文物保護,基礎在縣。市文物行政部門要將落實文物保護有人、有錢、有規劃,防火、防盜、防破壞的“三有三防”工作,納入對各縣(市、區)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明確文物保護機構和職責,確保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將文物保護員和縣保古建筑日常養護經費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要樹立擔當意識,堅持問題導向,切實做好基本建設、城市改造和城鎮化發展中的文物保護,著力解決好文物工作的突出問題和實際困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二)落實文物行政部門監管責任

  市、縣文物行政部門要不辱使命,守土盡責,提高素質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和監管全市文物工作。要在充分做好統籌規劃和宏觀研判的基礎上,監管、處理全市文物的維修、搶救、發掘、科研、安全、宣傳、法制建設以及博物館發展等重大問題。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文物保護法定責任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指導、支持各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做好本轄區文物工作。

  各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在上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縣(市、區)文物工作的實施和監管。要切實把文物工作抓實抓細抓具體,緊盯基層文博單位,做好古建筑日常養護。動員、組織文物所在地鄉鎮(街道)、村和社區,依法落實文物保護責任。指導、檢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擔保護義務,落實保護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組織文物保護員,開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隱患。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制止文物違法行為,及時發現、迅速解決文物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

  (三)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共管責任

  建立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依法承擔的保護文物職責。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文物等部門要加強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協調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消防、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旅游、宗教、林業等部門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針對主要問題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建立公安、海關、工商、文物等部門聯席會議機制,保持對盜竊、盜掘、盜撈、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的高壓態勢,完善嚴防、嚴管、嚴打、嚴治的長效機制,公安部門結案后應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涉案文物。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相關部門職責:

  1.消防部門依法對文物建筑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指導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文物建筑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推動文物建筑單位落實“戶籍化”管理要求。

  2.公安部門依法對盜掘、損毀、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防、嚴管、嚴打、嚴治。

  3.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文物商店、古玩市場、古建筑構件經營場所、文物交易場所無照經營及超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進行整頓規范,涉及違法的交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4.發改、住建、規劃部門依法不得對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基本建設和農業生產工程項目進行立項、審批。

  5.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指導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嚴厲打擊私挖盜采礦產資源行為。

  6.宗教部門依法對屬于文物保護單位且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從事宗教活動的教職人員進行全面排查登記造冊,對非法從事宗教活動及騙取游客錢財的假和尚、假道士、假僧人進行查處。對宗教人員在文物建筑內用火、用電、燒香等活動進行監管,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7.林業部門依法對文物保護單位周邊森林防火進行排查、巡查、監測和治理。

  8.環保部門依法對文物保護單位周邊環境進行監督,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9.教育部門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養方面給予支持。

  10.文化、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積極做好文物安全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四)落實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護責任

  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護的責任主體。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和使用人簽訂《文物使用保護責任書》,由使用人承擔保護管理責任;沒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聘請文物保護員負責保護管理。企業、鄉村、社區等集體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和企業董事會、村委會、居委會簽訂《文物保護協議》,由企業董事會、村委會、居委會等承擔保護管理責任;個人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和所有人簽訂《文物保護協議》,由所有人承擔保護管理責任。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將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由文物所有人負責監督,文物使用人具體承擔保護管理責任。

  四、重點工作

  (一)做好規劃實施

  文物部門要會同規劃部門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切實做好文物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并將其納入當地城鄉規劃。要科學編制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依法劃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探索建立文物保護規劃實施績效評估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推進文物保護規劃的有效實施。積極規劃、籌建晉南民俗文化博物館。

  (二)做好登錄公布

  實施文物保護基礎提升工程,及時將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登記的重要不可移動文物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納入法律保護范疇。利用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平臺,做好各類館藏文物的定級工作,推進全市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和資源數據庫建設,實現可移動文物資源的動態管理。

  (三)做好不可移動文物保護

  依法合規開辟瀕危古建筑搶救保護“綠色通道”,組織實施襄汾縣北焦彭東岳廟大殿、翼城中賀水泰岱廟等一批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全力支持襄汾縣政府推進丁村民宅、陶寺遺址申請世界文化遺產。

  推進陶寺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做好晉國都城大遺址保護利用規劃的編制、實施。加強侯馬市晉國遺址、曲沃縣曲村—天馬遺址、翼城縣大河口遺址和葦溝—北壽城遺址、襄汾縣丁村遺址等調查研究和保護利用。

  做好永和縣紅軍東征紀念館、安澤縣太岳軍區司令部桑曲舊址和太岳行署小李村舊址、隰縣決死二縱隊司令部義泉村舊址等重要紅色及抗戰文化遺址保護利用。

  積極推進隰縣千佛庵、洪洞縣廣勝寺、堯都區東羊后土廟等彩塑、壁畫保護工程,兼顧數字化保護和環境保護。

  (四)做好可移動文物保護

  建立基礎資料數據庫,搶救性修復館藏珍貴文物。整體提高各級博物館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和展示水平,拓寬文物征集、捐贈渠道,豐富藏品體系。

  (五)做好傳統村落整體保護

  將傳統村落保護與精準扶貧、民生改善相結合,做好傳統村落的國保省保單位本體保護、環境整治、基礎設施配套和利用工作。

  (六)做好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

  切實保護老城區(鎮)、鄉村的傳統空間肌理和歷史文脈,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街區的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文保單位和歷史建筑。依法實施地下文物埋藏區保護和基本建設工程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七)做好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

? ? 指導和支持城鄉群眾自治組織保護管理使用區域內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鼓勵向國家捐獻文物及捐贈資金投入文物保護的行為。鼓勵依法依規投資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投資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努力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成果共享的文物保護新格局。

  五、拓展利用

  (一)為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服務

  立足臨汾歷史文化的主體特色,積極發揮紅色文物資源作用。深入挖掘我市文物資源博大精深的文化內涵、時代價值和思想道德營養,作出通俗易懂、群眾喜聞樂見的闡釋表達,讓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潛移默化地滋潤人們心靈,喚醒歷史記憶,汲取精神能量,煥發新的生機,實現提振信心、鼓舞斗志、重塑形象、推動發展的現實目的。

  (二)為促進和壯大文化旅游業發展服務

  圍繞文化旅游發展戰略,打造更多體現臨汾特色、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文物景點。在做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利用的同時,推進條件成熟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五位一體”(文物本體、附屬文物、環境整治、安全消防與合理利用)的統籌實施,發揮文物在壯大我市文化旅游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支撐性作用。

  (三)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小型、專題博物館。完善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擴大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逐步將有條件的古建筑類博物館、新建博物館和優秀非國有博物館納入免費開放范圍。開發更多更好針對不同層次尤其是青少年和低收入階層的文博社會教育項目。考古發掘、古建維修工地要有組織地向社會開放。鼓勵文博單位通過現代技術手段,暢通與觀眾的溝通、互動渠道,讓文物保護成果惠及民眾。

  (四)為提升臨汾文化影響力服務

  推動全市館藏文物跨地區、跨行業的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引入市場機制,形成文物交流雙邊、多邊合作機制。開展臨汾文物精品巡展工程。積極參與國際文化交流合作,拓寬臨汾文物外展渠道,進一步提升臨汾文化的國際影響力和美譽度。

  (五)為促進傳統文化創新轉化服務

  扶持臨汾市博物館在制度建設、技術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開發原創文化產品,打造文化創意品牌,示范、帶動一批具有條件和實力的文博單位和市場主體,將文物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

? ? 六、嚴格執法

  (一)完善法制建設

  針對我市文物尤其是古建筑遺存數量大、保護任務重的實際,積極推動臨汾市文物保護管理、臨汾市文物建筑構件保護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進程。

  (二)明確執法責任

  把文物執法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定文物保護重點區域執法責任制,重點工程建設監測區域執法責任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考古遺址區域執法責任制,易發生文物違法事件區域執法責任制等。加強監管,定期督察,及時有效處置苗頭性問題。

  (三)嚴格案件報告

  市、縣文物行政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認真查處群眾舉報、媒體反映的文物違法行為,發生文物法人違法案件,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和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要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上報,杜絕緩報、瞞報。

  (四)加大執法力度

  市文物行政部門要不斷強化行政執法職能。文物數量較大的縣(市、區)應合理配備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其他縣(市、區)可委托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承擔文物行政執法職能。加強執法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及時制止、糾正違法行為。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對影響惡劣的要約談當地政府負責人。

  (五)嚴格責任追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并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要進行責任終身追究。

  七、完善保障

  (一)保障經費投入

  繼續爭取國家、省文物保護經費支持。建立公共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依法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探索開發文物風險保障產品,拓寬社會資金進入文物保護利用的渠道。

  逐步加大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投入,對無管理機構的文物保護單位,確保每處有2名文物保護員。同時,做到文物保護與精準扶貧有機結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本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投入,確保“三有三防”要求落實到位。

  (二)加強科技支撐

  發揮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充分運用云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文物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力爭實施1-2個國家級、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科技項目。

  (三)重視人才培養

  加強各縣(市、區)文物行政執法、保護修復等急需人才培訓。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工隊等重點培養古建筑維修、館藏文物修復養護、文創產品開發營銷等急需人才。?

  (四)深化宣傳教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全面推進文物宣傳能力建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文物政策法規的學習宣傳納入“十三五”普法教育規劃,納入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內容。要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多種機會,積極營造文物保護社會氛圍,切實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


臨汾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人民團體,新聞單位。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6月23日印發

校對:王棟(市文物局)??????????????????????????????????????????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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