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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辦發〔2024〕35號 |
標 題: |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清單的通知 | 添加日期: | 2024-11-13 |
索 引 號: | 1140900012775903Q\2024—00035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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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明確執法職權,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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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 部門職責分工清單 | ||
序號 | 法律條款與內容 | 部門職責分工 |
1 | 第三十三條: ????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 ????由教育部門牽頭確定考試時間和區域,報請屬地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告;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配合實施噪聲管控。 |
2 | 第四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建筑施工工地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和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由住建部門開具施工證明。 |
3 | 第四十六條: ????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 ????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 ????建設單位違反“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城市高架,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之規定的,由住建部門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建設單位違反“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之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
4 | 第七十條: ????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 ?????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按監督管理職責向公安、住建、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報告或者投訴。 |
5 |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超過噪聲限值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違反本條規定,生產、銷售淘汰設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規定,進口淘汰設備的,由臨汾海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規定,使用淘汰設備,或者采用淘汰工藝的,鋼鐵、焦化等行業由工信部門負責,電力、煤炭等行業由能源部門負責,建筑行業由住建部門負責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6 |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 | ???? ????違反本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 |
7 |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
8 |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 ????(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9 |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轟鳴、疾駛,機動車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或者違反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海事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本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0 |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未采取措施防止、減輕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的; ????(四)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監測結果未定期報送的。 | ????違反本條規定,公路養護管理單位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公路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本條規定,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 |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 |
12 |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3 |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二)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相關附件: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清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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